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銘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成 被 告 銓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銓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4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