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京裕營造有限公司、吳翔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京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翔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粘袁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