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號
- 上訴人
- 京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翔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粘袁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粘袁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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