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粘袁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粘袁瑜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4,9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