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4號
- 抗告人
- 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栢輝
- 相對人
- 葉居富
黃立幃
黃立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金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