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4號
- 抗告人
- 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栢輝
- 相對人
- 葉居富
黃立幃
黃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10月7日7日所為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0月5月31日所為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