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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洪榮謙羅秀緞鍾孟容

抗告人
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栢輝
相對人
葉居富

黃立幃

黃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10月7日7日所為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0月5月31日所為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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