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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謝仁棠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唐銘胃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富鼎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5,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1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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