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健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群益豐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豐公司,起訴狀未列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2號),因聲請人主張非群益豐公司之股東或董事,致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2條等規定,聲請選任群益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查聲請人對群益豐公司所提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2號裁定駁回。則聲請人起訴於法不合,自無選任群益豐公司之特別理人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