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2號
- 聲請人
-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慶岱
- 訴訟代理人
- 翁偉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作詮律師
- 相對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智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30506號執行事件,對債務人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為強制執行之太陽能發電設備,係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已對相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該訴雖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46號判決駁回,然業由聲請人提起上訴,爰聲請供擔保裁定停止前揭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同法所規定之聲請事件,自亦應適用之。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18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文之規定。上述所謂的法院,係指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事件現在繫屬之審判法院而言,自包括第二、三審法院在內。
三、經查,聲請人固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惟其所提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4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判決,並經聲請人上訴,已依法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即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之,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