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聲請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