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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告
品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宗原即威達工程行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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