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 原告
- 品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宗原即威達工程行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