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邱文玉
- 原告品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品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宗原即威達工程行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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