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號
- 原告
- 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年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迪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3,430元,應徵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