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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告
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年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迪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3,430元,應徵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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