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世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洲建設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7萬元,應徵裁判費99,70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2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