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謝宗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謝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俊昇即俊昇土木包工業等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 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2,232元(計算 式:聲明第1項292,232元+聲明第2項價額不能核定1,650,000元= 1,942,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開已繳金 額後,應補繳17,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