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2號
- 原告
- 謝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俊昇即俊昇土木包工業等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2,232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292,232元+聲明第2項價額不能核定1,650,000元=1,942,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後,應補繳17,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