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謝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俊昇即俊昇土木包工業等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2,232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292,232元+聲明第2項價額不能核定1,650,000元=1,942,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後,應補繳17,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