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運春工程行即王博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運春工程行即王博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