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品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陳品洋 訴訟代理人 廖國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60,275元[計算式:157萬元+90,275元;遲延利息部分, 原告以主請求方式為聲明,應併計其金額,違約金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計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