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0號
- 原 告
- 陳品洋
- 訴訟代理人
- 廖國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60,275元[計算式:157萬元+90,275元;遲延利息部分,原告以主請求方式為聲明,應併計其金額,違約金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計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