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新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陳新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羿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 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屬財產權之訴,應繳裁判費10,900元 ;第2項請求被告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 、主文、事實欄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並與財產權上請求分別徵收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元=13,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