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何美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堃城企業社即李建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23,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