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胡印
- 原告百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百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毅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8,134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 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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