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武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69,766元,應徵裁判費144,616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1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