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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9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樹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代位債務人陳呈玉請求分割遺產,應以被繼承人陳許迎(民國86年3月7日歿,陳呈玉之母)之全部遺產為請求分割之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陳呈玉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被繼承人陳許迎之遺產,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0年8月9日函送本院之遺產稅調查報告書財產明細表影本,計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6,067㎡、應有部分1/4(於96年間判決分割後,面積3,925㎡、權利範圍為全部)及巨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台幣(下同)125萬元(原告可自行聲請到院閱卷)。原告未證明各繼承人就巨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部分已經分割完畢,而未將該部分遺產併列為請求分割之標的,於法不合,應具狀追加。

二、上開被繼承人陳許迎之遺產總價額,按本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投資面額計算,合計713萬7,500元〔計算式:1,500元/㎡×3,925㎡+125萬元=713萬7,500元〕,被代位人陳呈玉之應繼分1/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7萬9,1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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