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3號
- 原告
- 李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1,240元[記算式:2,200元/㎡×76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4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1,240元[記算式:2,200元/㎡×76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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