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素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李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681,240元[記算式:2,200元/㎡×764.2㎡],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