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3號
- 原告
-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慶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位於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0號屋頂之太陽能發電設備清單),並提出類如鑑定報告之相關證據佐證;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