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0號
- 原告
- 蔡泓茂
上列告對被告昱曜建設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2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660號
上列告對被告昱曜建設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2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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