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4號
- 原告
- 大場興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林助信律師
㈠、上列原告對被告長曜國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8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若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㈡、提出擔任原告公司臨時管理人依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724號
臨時管理人 林助信律師
㈠、上列原告對被告長曜國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8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若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㈡、提出擔任原告公司臨時管理人依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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