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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大場興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林助信律師

㈠、上列原告對被告長曜國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8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若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㈡、提出擔任原告公司臨時管理人依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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