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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成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文勳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查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0號、鋼骨造、積約198㎡

建物,經鑑定價值為新台幣(下同)264萬943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7235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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