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王鏡明
- 原告林少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林少鈞 上列原告請求給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通汽車有限公司、陳威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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