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8號
- 原告
- 林少鈞
上列原告請求給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通汽車有限公司、陳威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738號
上列原告請求給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通汽車有限公司、陳威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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