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2號
- 原告
- 昶欣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仁聲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萬4341元(請求最低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964元。(若日後有增加請求,應行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3964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7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萬4341元(請求最低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964元。(若日後有增加請求,應行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3964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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