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兆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兆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兆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5,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