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王鏡明
- 當事人睿庠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睿庠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漪芳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宜豐工程行(即朱宥霖)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 萬1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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