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7號
- 原告
- 睿庠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漪芳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宜豐工程行(即朱宥霖)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萬1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76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宜豐工程行(即朱宥霖)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萬1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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