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2號
- 原告
- 信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幸貞
- 訴訟代理人
- 張格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8萬8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0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訴之聲明(請仔細看!)有誤否?被告隆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訊址彰化縣○○市○○○街○號二樓、有誤否?請查報其法定代理人蕭松喜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