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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廣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錫永等15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主張履行契約,請求被告應將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28萬3575元(即系爭土地買賣價金)。備位聲明主張,若被告不能履行該買賣契約,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88萬3575元之違約金及法定遲延利息。兩者間具有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8萬3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5352元,原告應行補繳。

二、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資料均勿遮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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