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9號
- 原 告
-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三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德勝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本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8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8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德勝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本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8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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