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1號
- 原告
- 游國文(即冠德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祥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4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先繳新台幣1000元(聲請解解費),逾期未繳,不予送調解(原告即應繳足全部費用)。餘額4840元,設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五日內補繳足;若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82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祥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4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先繳新台幣1000元(聲請解解費),逾期未繳,不予送調解(原告即應繳足全部費用)。餘額4840元,設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五日內補繳足;若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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