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游國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游國文(即冠德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祥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4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先繳新台幣1000元(聲請解解 費),逾期未繳,不予送調解(原告即應繳足全部費用)。餘額4840元,設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五日內補繳足;若未 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