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 原告
-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皓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由商行等二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均無遮掩)。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拆除上開房屋一樓店面之木製櫃枱、招牌、隔間、天花板,並回復前門小門原狀,拆除及回復費用約略需花費多少?上開物件可否再具體化(例如:其長寬高各多少公尺?材質?位置;何謂前門小門原狀?並補較精準照片【LINE照片太小】)另陳報上開一樓建物現值多少?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