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由商行等二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均無遮掩)。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拆除上開房屋一樓店面之木製櫃枱、招牌、隔間、天花板,並回復前門小門原狀,拆除及回復費用約略需花費多少?上開物件可否再具體化(例如:其長寬高各多少公尺?材質?位置;何謂前門小門原狀?並補較精準照片【LINE照片太小】)另陳報上開一樓建物現值多少?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