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 原告
-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皓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由商行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6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由商行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6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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