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駿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 告 黃駿斌(即聯豐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育朋(即勝發工業社)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狀宜記詳細原因事實,即施作工程之地點?施作起迄日期;為那公司施作等等? 並陳報「聯豐企業社」是獨資或合夥?被告「勝發工業社」是獨資或合夥?並檢附設立或營業登記資料為證。若是合夥,請更正訴狀。 二、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請求權基礎)?請詳說明。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9000元(工程款70萬9千元+羅○○死亡職災代墊款70萬元【此部分,宜更詳細 說明及補資料】),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