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黃怡萍
- 原告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告 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萬7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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