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世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昌塗裝企業社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如委任李育錚律師、廖友吉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