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世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源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昌塗裝企業社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7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