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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5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李言孫

抗告人
許人信

上列抗告人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許人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因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抗告,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