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森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顏秉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 告 森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秉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