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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鍾孟容
  •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 原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森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顏秉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 告 森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秉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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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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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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