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政緯
- 即被告
- 家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凃家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