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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洪志賢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政緯
即被告
家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凃家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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