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9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唐銘胃 相對人即 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本院110年12月13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規定繳納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針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民事裁定提起抗 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111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