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9號
抗告人即
- 原告
-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燕
- 訴訟代理人
- 唐肇澧
- 訴訟代理人
- 唐銘胃
- 訴訟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被告
-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本院110年12月13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規定繳納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針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1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