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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王鏡明

抗告人即

原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訴訟代理人
唐銘胃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即
被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本院110年12月13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規定繳納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針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1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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