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鴻龍騰有限公司、林如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鴻龍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月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