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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羅秀緞

  • 當事人
    林健明群益豐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林健明 被 告 群益豐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狀未列法定代理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t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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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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