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健明、群益豐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林健明 被 告 群益豐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狀未列法定代理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t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