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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洪堯讚

原告
張淑瑾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被 告① 倪宗汶

② 倪椿成

③ 葉識忠

④ 葉棟樑

⑤ 黃建榮

⑥ 黃李嬌蓮

⑦ 陳佳慧

⑧ 黃新瑋

⑨ 黃家橙

⑩ 黃彥祐

⑪ 黃浚豐

⑫ 黃宥家

⑬ 黃習

⑭ 黃浚洧

⑮ 黃裕勝

⑯ 黃沛琦

⑰ 黃意雯

⑱ 黃美月

⑲ 黃子玲

⑳ 葉萬得 ㉑ 葉峻綱 ㉒ 葉淑女 ㉓ 陳美芳 ㉔ 陳燕堂 ㉕ 陳銘鴻 ㉖ 葉文良 ㉗ 葉文結 ㉘ 葉玉靜 ㉙ 黃財榮 ㉚ 黃添富 ㉛ 黃添助 ㉜ 黃秀鳯 ㉝ 葉美麗 ㉞ 葉宜瑩 ㉟ 葉美足 ㊱ 葉王彩雲㊲ 葉叡璋 ㊳ 葉權輝 ㊴ 葉寶貴 ㊵ 葉歡霈 ㊶ 黃葉月里㊷ 曾坤茂 ㊸ 柯玫伶 ㊹ 柯政豪 ㊺ 柯厚任 ㊻ 柯柏瑋 ㊼ 柯姵如 ㊽ 柯凱庭 ㊾ 柯貞羽 ㊿ 柯美如  柯文永  柯文聖  柯騰瀠  葉水福  段葉朝槿 葉滿里  謝錫明(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 許謝瑞姬(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 謝翠娟(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 謝華儷(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 謝瑞香(謝葉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 黃宥騰  黃婉甄  黃盈蓁  陳木村(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業(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培瑩(陳葉素珠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人 彰化縣和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成 訴訟代理人 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關「塗倪」之記載,應更正為「倪塗」;另事實及理由欄第8頁有關「塗宗汶」、「塗椿成」

之記載,應更正為「倪宗汶」、「倪椿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寫,此觀原判決內容及附圖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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