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施秀雅、林錫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施秀雅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被 告 林錫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居間仲介訴外人天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貓公司)買受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於系爭土地買賣成交後,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與天貓公司、被告訂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天貓公司應給付原告仲介報酬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給付方式為自108年8月26日起分30期、每期5萬元、每月26日匯至原告帳戶,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為天貓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惟天貓公司僅給付仲介報酬65萬元,自109年9月26日起即未付款。爰依系爭協議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8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係被告與訴外人即天貓公司負責人黃世詮合資購買,以天貓公司名義買受。因黃世詮擅自將被告之天貓公司股權轉讓,致被告未能取得系爭土地,被告自無給付原告仲介報酬義務。又被告僅為連帶保證人,原告應向天貓公司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天貓公司於108年4月1日買賣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權 人;兩造與天貓公司於108年8月26日簽訂系爭協議書,約定天貓公司應給付原告仲介報酬150萬元,給付方式為自108年8月26日起分30期、每期5萬元、每月26日匯至原告帳戶,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為天貓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天貓公司僅給付仲介報酬65萬元,自109年9月26日起即未付款;黃世詮係天貓公司負責人等事實,有系爭協議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原告鹿港鎮農會存摺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第28頁、第33頁至第44頁、第57頁至第6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所應審酌者厥為:原告依系爭協議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仲介報酬,有無理由?被告抗辯其遭黃世詮擅自轉讓天貓公司股權,未取得系爭土地,無給付仲介報酬義務,有無理由?茲分論如下: (一)按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而言。其與一般保證不同點僅在連帶保證無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之適用,仍不失為保證 之一種。經查,系爭協議書已載明天貓公司應給付仲介報酬150萬元予原告,並由被告作為天貓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在系爭協議書上簽名、按捺指印,有前揭系爭協議書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與天貓公司負同一仲介報酬債務。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仲介報酬85萬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既為天貓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無主張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之餘地,而應與天 貓公司負同一債務。被告縱有得對天貓公司或黃世詮主張之權利,亦屬被告與天貓公司或黃世詮間內部關係,尚不得以此據為對原告拒絕給付之理由。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均非可採。 (三)又本件原告依系爭協議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為有確定期限惟未約定利率之債務,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0年3月16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1頁、第53頁),則原告請求自110年3月17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1 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亦應准許。爰判 決如主文第1項。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5萬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