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年振、盛迪貿易有限公司、陳淑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年振 被 告 盛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津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 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