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4號
- 原告
- 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新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6,936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