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明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珠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郭欣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8,4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889元,原告已繳納121,295元,應補繳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忻彤